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因某些缘由产生了法律纠纷,在诉讼需要提供证据时,发现不少起到书证作用的原件(诸如合同、送货单、结算单等文书)丢失了或者找不到了,而手头只剩下一堆复印件。
那么,这些“复印件”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吗?如何才能把“复印件”变为有效证据?
法律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即在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据应该提交原件,提供复制件的,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那么,复印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呢?
当原件证据丢失,需要复印件来作证时,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所起证明作用与原件相当:
一、能够提供原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复印件的真实性的;
三、对方当事人承认复印件或者认可复印件内容的。
实务操作建议
一、保密
对非常重要的原件丢失或者找不到一事予以严格保密。
二、与客户维持现有的合作关系甚至加强
与客户维持现有的合作关系甚至加强,才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或者后续合作取得相关证据,才有机会弥补原证据无原件的法律后果。
当然,取得新证据的方式很多,如会议纪要、重新对账、重新签订文书、电子通讯、补充协议等,不要拘泥于形式。
预防提示
虽然复印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为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在平时的经济往来中,合同、单据、票证的原件必须妥善保管,否则,产生纠纷后,很可能因举证不足导致败诉而遭受经济损失。
为防止证据原件丢失或者找不到的事情发生,摩方在此友情提醒您:
- 严格按照一客户一档案原则建档:给客户建档是企业经营的必然要求,且最好按照一客户一档案原则建档,将所有与该客户有关的资料均放入该档案中,从而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资料丢失或者找不到。
- 档案应由专人保管并保管在公司最保险处:在外使用的均应是复印件,原件不要轻易拿出档案。
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物。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十八条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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