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互联网+”时代,从“618”“双11”“双12”等购物节,到“微商”“代购”“网络直播带货”等多样化电商形式,赠品已经成为电商运营的常见策略。广大消费者沉浸在“低价囤货”的同时,也苦恼于电商“花样翻新”的侵权方式。面对电商赠品侵权,消费者如何维权?电商企业能否以赠品免费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电商平台是否需要担责?对此,新京报记者对话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对“电商赠品维权”问题作出解读。
赠品也需符合法律规定,免费不等于免责
新京报:有消费者反映,在电商平台购物所得的附赠食品包装上,营养成分写“?”,配料表仅注明“保密”,怎么界定这种行为?
房山法院法官:此举不合法。附赠食品属于预包装普通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并载明法定的事项,如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附赠食品没有明确标注营养成分及配料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及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若涉及诉讼,商家以新品研发、配方暂时保密理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新京报:电商企业能否以赠品免费为由,进行免责抗辩?
房山法院法官: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免费≠免责”,赠品作为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同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赠品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发生质量问题,电商经营者应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消费者损失大小,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款退货、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电商经营者应对赠品品质进行严格把控,不得降低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若将“库底”产品随意赠送,难免会“惹祸上身”。
新京报:消费者因赠品受侵害如何维权?
房山法院法官:消费者的维权路径有两种:一是依据合同的相对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合同相对方,即电商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从侵权角度维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基于此,消费者可向赠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还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面对赠品侵权,电商平台并不能置身事外
新京报:赠品出现问题,消费者能否要求电商平台担责?
房山法院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直播销售、主播带货的模式下,消费者可能面临实际销售主体不明晰的困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或不能证明其已标明实际销售者,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面对赠品侵权,电商平台并不能置身事外,电商平台在未明确指出实际销售主体或者在知道、应当知道电商平台产品不合规,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将面临一定的责任风险。
新京报:法院对电商企业和消费者分别有什么提示?
房山法院法官:电商作为新兴业态,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要严守“规则意识”“底线意识”。电商企业应将“赠品免费≠产品免责”意识植根心中,对赠品进行严格管控,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电商平台应严格平台管理,对平台企业进行必要监管。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增强维权意识,保留消费凭证等相关证据,加强对赠品品质的关注度,倒逼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各方应协同发力,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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