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的异同

兼营和混合销售,在大家对它都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很多人对其也是处于似懂非懂的状态。那么究竟该如何区分这两者了呢?在税法规定上兼营和混合销售又有何不同?实务中如何将企业的实际业务与税法规定相融合从而降低税负成本和税收风险呢?
下面,笔者将用实际案例来教你分清这两种业务模式的税务处理思路。


一、定义


兼营行为:纳税人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属于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识别方法


核心:是否只发生了一项应税销售行为?是否针对同一客户发生的?合同标的是否只为一项?货物和服务是否具有关联从属关系?经济业务实质是否只为一笔?

若是一项应税销售行为则是混合销售,否则为兼营行为。例如:

混合销售举例:企业购买空调,商家销售空调的同时又提供空调配送服务,提供空调配送的服务的前提是需要先购买这台空调,空调安装服务和空调具有关联从属关系,应该归属于一项应税销售行为。


兼营举例:甲企业主营业务为销售建材,但同时也提供装修装饰设计服务。很明显,甲企业提供装饰业务不以销售建材为前提条件,经济业务实质为两项不同且独立的应税销售行为。



三、确定适用税率


兼营行为:首先需判断是否将货物和服务分别核算?若分别核算,则按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若未分开核算,则从高适用应税行为税率。

混合销售:需判断纳税人是否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若是,则适用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若不是,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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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3年03月13日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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