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2023年度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升县城人居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依据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弥渡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弥渡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弥发改价复〔2013〕106号)文件。
二、收取范围及对象
县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普通住宅居民户、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等。
三、收取时间: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6月30日。
四、缴费方式:自行到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进行缴费或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工作人员上门依法收取。
五、其他事项
(一)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二)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将在“微弥渡”、“城市你我他”等媒体平台实名公开曝光。经核实,确属恶意拒缴的,将依法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恶意拒缴人员将有被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列为失信人员的风险。
(三)享受优惠政策或其他特殊原因的,需书面向弥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确属减免对象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减免。
特此通告。
弥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0日
附件1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不包括在校学生)等单位办公场所按4元/人·月征收(由单位支付)。
(二)城区普通住宅居民8元/户·月,暂住人口4元/人·月。(优惠政策: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户实行全免,享受最低收入保障的家庭按5元/户·月征收)。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
1、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废弃物)按住院部3元/床·月,门诊部以营业面积0.10元/㎡·月,诊所、医疗站按500元/个·年征收。
2、宾馆(酒店)按星级宾馆4元/床·月,普通宾馆3元/床·月,旅社、招待所2元/床·月征收,低于20个床位按30元/月征收(含20个床位)。
3、餐饮业(酒楼、饭店、饮食店等)按5元/桌·月征收,低于5桌按20元/月征收(不含5桌),高于30桌按150元/月征收。
4、经营服务业(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一般商业铺面、超市、家具店、娱乐业、网吧、浴室、金融保险营业厅等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在20至200㎡的按0.80元/㎡·月征收,经营面积低于20㎡按15元/月征收,经营面积200㎡以上的,每增加50㎡,每月增加15元。
5、集贸市场按固定摊点20元/摊·月征收。
6、临时摊点蔬菜类按1元/摊·天,水果摊及其它类按2元/摊·天征收。
7、室外大排档按30元/摊·月征收。
8、客运站、经营性停车场按0.15元/㎡·月,废品收购店、洗车场、各类修理业及加工业等按1.50元/㎡·月征收,低于20㎡按30元/月征收。清运垃圾桶按160元/吨计收(每桶按150公斤计算)。
9、出入渣土车按5元/天·辆征收(向施工单位收取)。
10、房屋新建、改扩建工程按项目工程建筑面积以1.50元/㎡(不含建筑垃圾)一次性向施工单位征收。
附件2
失信人员条件
一、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等方法妨碍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责编/向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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