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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职工在进入新公司的时候,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厚厚的一沓合同,估计很少有人能仔细看,因为我们明白“这份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肯定归公司所有”,所以,这时候广大的求职劳动者在这份合同面前就成了弱势群体,许多人迟迟不敢离职,因为担心一离职之后年终奖就拿不到;甚至一些公司直接做出规定:员工一旦离职,年终奖不予发放……
小编在这里明确告诉各位,企业因员工离职而不发放年终奖的行为是违法的!
在1990年01月01日,国家统计局就发布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第四条写到: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此规定是国家统计局发布,并且自1990年01月01日开始实行,具有法律法规!
而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七条奖金的定义是: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生产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到这里广大读友们应该知道了,从以上两个文献中可以得知:工资包括奖金,而奖金又包括生产奖,那么我们只要再能找出生产奖中包括年终奖的文件就可以了,到时候就可以证明年终奖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即使我们离职,公司也应该正常发放!
而同样也是在1990年01月0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文件中,第二条第一项中就写到: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看到这里大家明白了吧:年终奖→生产奖→奖金→工资,这些组成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年终奖就是工资的一部分,即使员工离职,企业也必须正常发放,一般企业都是这样发放的:员工的基本工资÷12个月×你一年当中上了几个月=员工年终奖
广大读友们,现在明白了吧,年终奖就是工资的一部分,员工即使离职,公司也应该正常发放,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文件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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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稚始栀终”观点:年终奖发不发,单位说了算,但是,只要单位决定发放年终奖,那么,就不应该忽略离职员工这样的一个群体,真的忽略了,就是不合法的。
离职员工年终奖的痛。
我们看到一个现象就是很多人年底的时候呢,员工不离职都在等着拿年终奖,这就是员工对年终奖的痛,为什么因为提前离职就意味着拿不到年终奖。
那么离职员工到底应不应该发年终奖呢?
其实是要的,那么离职员工的年终奖如何发放呢?
应该是发放他在职期间的年终奖。比如,他在这一年当中工作的6个月,那么,他就应该发放6个月的年终奖,当然这里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要根据企业的财年来核算。
企业发放年终奖的现状
一般企业呢,很少会有文件性的东西去规范这个年终奖到底怎么发,特别是众多的这种中小企业,它们更多的是到了年底的时候呢,临时决定发不发以及怎么发。
那么年终奖到底应该怎么样发呢?
第一,年终奖放在年末发,但是年末发这样的情况呢,往往会遗漏的离职员工,其实这个不仅仅是不合法也不公平。
第二,现在有些企业呢,也会把年终奖把他分到各个月来发放,这就不叫年终奖了,从某种程度上他可以叫绩效奖金,但是呢,这样的发放方式,但是相对来讲是公平的。
如果单位发放年终奖真的少了离职员工,那么作为你是离职员工应该怎么办呢?
因为毕竟你在那边工作了,一段时间,总之肯定是你是享有年终奖的权利的。
那要不要去追这个年终奖,我觉得看个人的情况;
如果这个年终奖的这个金额,他不是太高,我倒觉得没有必要,我们往前看,嗯,必须的,这种劳资纠纷的事情呢,应该说耗时耗力,你现在还有工作的话,那么也会影响你现在的工作,所以呢,不建议去做什么维权的事情,就当是过去好了。
如果你和企业有另外的补充条约,比如说劳动合同的补充条约啊,或者说其他的合约的形式里面有说明这个年终奖的这个情况包括发放了发放的金额以及发放的方式啊,以及离职后的这个年终奖的这种情况呢,那么你应该去争取。
【结语】
企业发放年终奖少了离职员工,是不合法的;
作为员工,在不影响自己工作的情况下,是需要就年终奖事宜与企业进行良好沟通的,适当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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