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在梅州大埔县却有人为了口腹之欲,铤而走险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日前,大埔县检察院依法对非法狩猎的刘某、蔡某二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据了解,今年2月,时值梅州市禁猎期,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蔡某来到梅州市某山头进行狩猎,两人先后使用秃鹰气枪猎杀了两只竹鸡。经鉴定,两人狩猎的竹鸡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大埔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和蔡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狩猎罪,日前依法对刘某和蔡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述法
1、何为“非法狩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何为“禁猎区、禁猎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根据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列为永久禁猎区;其他区域实施全面禁猎,禁猎期5年,但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狩猎场除外。
3、何为“禁用的工具、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4、何为“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通讯员】黄茹 刘育波
【作者】 马吉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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