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姓名权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是民法典赋予自然人的基本权利,自然人的姓名享有不被任何人侵犯的权利。自出生,自然人就被父母辈取名,姓名是辨别每个自然人身份的名牌。

自然人一生仅享有一次修改姓名的权利,可见姓名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一个人的姓名往往是伴随着名誉、荣誉、人际关系、社会身份地位,一个“好名字”,也极其容易遭到觊觎。

近几年,用他人名字升学、进行商业盈利的新闻屡见不鲜,各个都是社会热点话题,进一步证明了姓名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案例再现

小红来自A县城,A县城是有名的贫困县,每个学生都渴望通过学习改变自己的命运。经过十二年寒窗苦读,小红于2002年参加高考。

自然人的姓名权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图1

小红在校期间成绩优异,老师同学们都认为小红考上大学是必然的事情。但令人震惊的是,小红居然落榜了。大家都归因于小红的心态问题。

小红家里贫困,再也无力负担小红复读一年的成本,放榜结束后小红便外出打工,于2006年结婚生子。一次偶然,小红碰到了当年的同班同学小绿。小绿在校期间成绩并不好,小红就认为小绿与自己一样没有考上大学。

在两人交谈中,小绿脸上的神情总是遮遮掩掩,似乎并不想与小红过多接触。机缘巧合之下,小红得知了小绿的工作单位,却发现小绿并不叫小绿,而是叫小红,连姓氏都与自己一模一样。

经过调查,小红发现自己当年并没有落榜,而是被小绿利用关系网通过冒领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造假等方式顶替了自己上大学。

自然人的姓名权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图2

气愤之下,小红将小绿以及一众“帮凶”告上法院。小绿以及一众“帮凶”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二、姓名权的法律认识

针对姓名权的保护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自然人有权决定、选择、使用、改变自己的姓名,许可他人使用、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人以干涉、盗用、假冒、魔化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姓名权的,自然人有权追究侵害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侵害行为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姓名权的内容包括自我命名权、使用权、改名权和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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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命名权指自然人可以决定自己“姓什名谁”。在出生时,父母亲行使亲权代理,自然人的“姓”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应当以父姓或母姓为原则,但自然人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有权对自己的姓名重新进行命名。

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可以选择是否在特定事物或服务上署名,可以选择署本名、笔名、化名、昵称等名字。

改名权指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认识和意志更改自己的姓名,一生只能更改一次,并经公安机关登记后生效。许可权指许可他人在特定事物或服务当中使用自己的姓名。姓名具有专有性,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

允许他人使用姓名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许可,如委托代理或者合法授权,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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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异的学习成绩一直伴随着小红,小绿假冒小红的名字,窃取小红的优异学习成绩,假冒小红的名字以顶替小红上大学,不仅侵害了小红接受教育的权利,也是侵害了小红的姓名权,小红有权禁止小绿使用自己的姓名。

三、侵犯姓名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小绿假冒小红升学、工作、生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需要用到名为小红的身份证件、户籍信息,小绿及帮凶的行为属于明知故犯,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小绿冒名顶替操作过程中,使用了关系网。这关系网当中涉及小红所在学校、当地招生办、户籍管理部门,高校招生等多个部门和环节,否则小绿不可能顺利地冒着小红的名字升学、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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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牵涉的部门当中的工作人员不少人拥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了谋取小绿冒名升学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关系网中工作人员财物属于行贿行为,实施行贿行为的帮凶以行贿罪论处。

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小绿给予的财物属于受贿,以受贿罪论处。除此之外,帮凶们还有可能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和证件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

(二)民事责任

首先,小红可以要求小绿承担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小绿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赔偿上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诉讼救济的差旅费、误工费、如果能上大学工作后可能产生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赔偿等其他损失。

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小绿顶替小红升学后生产、生活所获得的全部利益,或者按照小红因侵权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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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小红可以要求小绿按照《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要求小绿停止冒名侵害、恢复小红的升学荣誉、名誉、消除冒名顶替给小红带来的影响,并在公开的媒体平台上赔礼道歉。

再次,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取得学籍学位权、获得平等考试的权利等。

小红本身应当获得受教育的机会、获得接受教育的条件、平等地接受教育的考核,但小绿的行为导致小红无学可上。因此,除了侵权赔偿,小红受教育权的恢复也极其重要。

小绿的行为不仅破坏了高考的公平性,还掐断了小红改变自身命运的机会。作为受《民法典》保护的公民,小红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并依靠自身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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