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态废机油,润滑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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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章 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来看,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从第二款的固体废物的定义可以看出,固体废物可以说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所以危险废物的形态不一定是固体,而可以是固态、半固态,甚至是气态。

二、规范文件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从以上条款也可以看出,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也存在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两种形态。所以不能仅从危险废物的定义来简单字面分析,而是要从法律解释及配套文件中寻找相应法依据和素材来相互印证,这样才能全面理解危险废物定义的内涵。

具体查看名录,废机油属于国家危废名录中的第八类,即HW08。

液态废机油,润滑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吗图2

三、官方解释

废机油和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工业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和废润滑油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机油和废润滑油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但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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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废机油、柴油、重油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一)民事责任

国家对违规出售和回收废机油有着明确法律规定:“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释〔2016〕29号在原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入刑的基础上,增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规定,并且作出从简规定,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一系列证据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也可以综合工艺、物耗、能耗及环评文件作出认定。

(二)刑事责任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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