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是法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所谓利益,就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人们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其本意为“利息”,原被用来表示债权人对利息要求的正当性。后来,利益作为个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体现,日益得到广泛的应用。利益意识的觉醒,利益观念的形成,无疑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个伟大进步。 “利益”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最早展开论述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认为,“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此后,儒、法、道诸家都把利益问题作为自己研究和论述的重要内容。在西方,利益(intecest)一词来源于拉丁文intecesse,原义是夹在中间,后来引申为在非报酬性的东西和事件中包含着某些报酬性的成分。古希腊的智者普罗塔哥拉的学说中,具有明显的功利主义原则,而幸福派的伊壁鸠鲁则明确地把正义与利益联系在一起。到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普遍对利益问题予以充分的重视,并进行了论述。但这些思想家们受唯心史观的支配,或是受到形而上学方法的阻碍,并没有揭示利益的形成和本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为科学地揭示利益的形成和本质提供了正确的方法和必备的条件。 所谓利益,就是在一定的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它有三方面的因素构成:利益的心理基础是人们的需要。需要是利益的主观基础,利益是需要的社会形态。在现实世界中,每个人都有许多需要,而且是无限的和广泛的。这就决定了利益的内容也是丰富多彩的,人们对于物质的需要和追求,构成了物质利益的基本内容,而对于精神生活的需要和追求,构成了精神利益的基本内容。 利益反映了一定阶段上人们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利益是人们企图借助于生产来满足的需要。凡是不用人们生产或劳动就能满足的需要,如阳光、空气等,都不是物质利益的内容,超越人们现实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的需要,也不构成利益的基本内容。利益反映着特定历史阶段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利益是人们需要的社会转化,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特定的社会关系。反过来说,由于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需要而结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社会关系也必须要体现为各种不同的利益。正因为如此,人类社会中才有了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个人利益、群体利益、民族利益、阶级利益、阶层利益、国家利益等形形色色的利益。社会的物质生产是其他一切生产的基础,所以经济关系也是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以物质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利益也成了其他利益的基础,影响着其他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在阶级社会中,经济利益首先表现为阶级利益,阶级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制约其他利益的主导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阶级关系退居到社会关系中的次要地位,人民内部的各种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经济利益在这些关系中以不同于阶级社会的形态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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