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会存在这种问题,承租人短暂离开,不肯付较高的房费,又希望有地方存放自己的行李,所以就采取拖延策略,在合同解除后就是不搬家,然后一走了之,房东又没办法将其东西全都扔掉。承租人这种做法实在欠妥:
首先,从《房屋租赁合同》角度看。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都规定在了《房屋租赁合同》,基本的做法是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处理。题主提到是承租人先违约提前终止合同,自愿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那么在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之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那么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终止,出租人收回房屋,承租人搬离房屋。双方之间不再相互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留有足够的时间让其搬家。
其次,承租人不搬走该怎么办?
1.原则上房屋租赁合同接触后,承租人应该搬离房屋,如果没有搬走的可以视为继续续租,且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保存证据,至承租人回来取行李的时候为止,承租人应按照市场价格承担房屋租赁费用。当然,这种情况要求出租人未将房屋租赁出去。
2.如果出租人急于将房屋转租,不想再和原承租人纠缠,那么还有方式就是将承租人的东西进行提存。也就是出租人可以凭借合法有效的房屋解除协议(如果没有协议的,能够证明该东西确属承租人且承租人违约的也行),向当地的物品提存中心将该物品进行提存,提存的费用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但是该行为要求出租人由证据表明承租人存在违约,同时提存前应当通知承租人。
最后,法外由人情。
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出租人肯定可以解决,但是,在外打拼的人都不容易,可以尝试和承租人协商一下,彼此都作一点让步,比如可以将承租人的东西收拾在一起,只当帮承租人寄存行李了,承租人也适当的支付一点费用表示感谢,也许问题会很好的解决,同时又不会伤了大家的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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