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毛主席保证”:欧洲古代“誓言断讼”知多少

“我向毛主席保证!”

这是中央电视台正在播出的电视剧《希望的大地》中主人公马尘被抓后,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逃港嫌疑”向安民看守所警察说的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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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时,通过纯粹的“誓言”来证明自己无罪的习俗,根据美国著名历史学家亨利·查尔斯·李先生的研究,即使在欧洲野蛮人时期就早已有之。

亨利·查尔斯·李先生说,因为蛮族对同伴的正直怀有毫无保留的信心,他们最早期的记录就显示了他们有着人类共同的愿望,即把誓言置于人类智慧所能想到的最有效的保障之下。

但是,雅利安人总是寻求将他们所珍视的具体实物施加在个人之上。他们把这些实物作为神明怒气的抵押品或牺牲品。相似方式的采取,表明这项习俗可以追溯至其始祖种群分化之前。

《摩奴法典》规定,誓言是证据缺失时的充分证据,但是要求誓言应得到适当地补充——“在没有证言且法官无法判断哪一方言辞属实的案件中,法官可以完全根据宣誓来判决。让法官们令婆罗门(the Brahman)以他的诚实起誓;令刹帝利(Kshatirya)以他的双臂起誓;令吠舍(Vaisya)以他的玉米金子起誓;令首陀罗(Sudra)以他所有的起誓。”

我们看到在希腊也有相同的习俗。

在那里,荷马描述了天后赫拉(Hera)洗脱自己的罪责,以主神宙斯(Zeus)高贵的头颅和他们的婚床起誓。这种做法在凡人夫妇中被效仿为:以孩子供养人或者国王的头颅起誓。

罗马法中,被频繁采用的,是以诉讼当事人或其子女的头颅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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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武士则类似印度的刹帝利种姓,以自己的兵器起誓:

“汝须宣誓

谨向我等

以船之甲板

以盾之饰边

以战马之肩

以利剑之刃

汝绝不加害

沃兰(Volund)之妻

吾之新娘

背誓即死。”

13世纪德意志北部的市民法中,其中规定一个人若要取回被偷走的马匹,就必须用右脚踢它的左蹄,而用左手捏住它的耳朵,并以它的头颅发誓说,它的确是他的。

当不对这些实物宣誓时,宗教的制裁就被援用,以使发誓者对自己的责任之重认识深刻。

古希腊神话中廷达瑞俄斯(Tyndareus)牺牲和埋葬马匹作为祭品,令海伦(Helen)的所有追求者发誓:他们将尊重海伦的选择,并且一同面对一切来敌,保卫她和她的丈夫。

古斯堪的纳维亚人(he Norsemen)所谓“戈迪”(the Godi),既是祭司又是法官。法官席邻接神庙席,诉讼各方,包括法官与证人们,都在圣坛上向一枚专用于此的神圣指环庄严宣誓。其上洒了祭品公牛的鲜血之后,宣誓者召唤丰饶之神弗雷尔(Freyr)和风神尼奥尔德(Iord),以及万能的主神寻求神明帮助的同时,借神的名义使宣誓者坚持实事求是、仗义执言。

基督教时代也是一样。从早期开始,最受崇敬的宗教形式被引入以使誓词庄严圣洁,用各种方式给令人敬畏的仪式添加了更多神圣的色彩。在这件事情上,教会的本性驱使它倾向于遵循雅利安人的传统习俗,这种倾向被犹太教的实践活动强化了。

亚伯拉罕(Abraham)以牲畜为祭品与上帝立约的故事中,耶和华亚伯拉罕确认了其许诺,犹太人也再次向他立誓,而献祭的仪式令人印象极为深刻,仅在极端重要的场合才会发生。一旦有了永久的朝拜之地,在诉讼当事人宣誓时,神殿中的圣坛就成了耶和华在场见证的象征。这种观念对早期教会的基督徒影响很大,以至于有这样一种广为流传的迷信,认为在犹太会堂内发下的誓言比别处更有拘束力,也更有效。

在6世纪中期,佩拉吉一世(Pelagius1)毫不介意他自己通过在讲道台上把头靠在耶稣受难像和福音书上发下免罪誓言,来免除自己与导致前任维吉利乌斯(Vigilius)遭到流放的那些麻烦有牵连的指控。

大约在同一时期,当图尔的圣徒格里高利( Gregory of Tours)因对恶名昭著的弗莱德贡达(Fredegonda)直言责难而受到指控时,主教会议决定:他应当通过在三个圣坛上挨个儿做过弥撒之后再分别发誓的方法,来自证清白。

盎格鲁—萨克森人之中,在各个圣坛前发下相同誓言的方法成为一种既定做法。在一些案件中,他们允许原告通过在四个教堂中起誓的方法表明其所言不虚,而被告需要在十二个教堂发誓否认才能驳斥原告所言。

古代威尔士人的法律同样规定,在需要保证人否认其保证地位的案件中,需要七个圣坛。根据他们13世纪的法学作品《弗莱塔》(Flea),当时商人们中曾盛行一种做法,即在九座教堂发誓后可以证明债务已经清偿,但后来因遭到滥用而被废止。

穆斯林民族的法学有一条颇为类似的、对控方誓言的规定,见于《伊萨姆》(sesame)中,即在没有证词或供词的情况下,被害者50位亲属的誓言,可以使谋杀犯被判定为有罪。

对遗存的圣迹如此热烈的崇拜,导致了这些遗迹被当作最有效的手段运用到宣誓中,以增加誓言的可信度,而单凭誓言即信者寥寥无几。不久之后,原本的附属品反而被看作核心要素,誓词本身也失去了它们原本的约束力。就这样,在680年,勃艮第(Burgundy)王宫的长官埃布罗因(Ebroin)击败了奥斯特拉西亚公爵马丁(Martin, Duke of Austrasia)之后,又想劝诱他离开拉昂要塞的避难所,于是派两位主教带着王室圣物箱去见公爵,并指着圣物箱发誓保证公爵的生命安全。可是,埃布罗因早已狡诈地预先把圣物移出了这些圣物箱,并如愿以偿地将敌人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中,对他而言,这只是一个为了使马丁公爵耻辱地死去而采取的、情有可原的欠妥举措罢了。

这是何等彻底的一个例子啊!说明那个时代的观念在各种教会的教条之中都表现为:评估一项誓言要根据其外在条件而非其本身内容。

日期标注为6世纪后半期的圣大卫(St. David)的悔罪规则书表明:在教堂里作伪证,应被处以四倍于其造成损失的罚款。但是,对于在其他地方发假誓,则没有制裁措施。

当这种对伪证行为姑息养奸的理论,竟发展到被冒失地宣告为优良的教会法的程度。以坎特伯雷大主教西奥多的名义通过的道德法典规定,在圣十字架前发假誓的人,如想赎罪,需要付出三倍于在非圣十字架前发假誓的忏悔苦修。如果没有神父的服务,那么这个誓言就没有效力,也就没有惩罚背誓者的刑罚存在。

格里高利三世(Gregory Ⅲ)的悔罪书也表达了相似的情绪,规定三年的苦修可以抵偿违背在圣十字架和主教或神父面前发下的誓言,七年苦修可以抵偿在福音书和圣物面前的伪誓。

这些原则被威尔士(Wales)采纳作为其全部法律程序的基础。每一次检控和辩护都要用圣物赋予双方的誓言效力,甚至到了15世纪,仍有一系列法律宣称,如果原告不对圣物起誓而来到法院起诉,那么他不仅会输掉官司而且会受到180便士的罚款。

同样的潮流还表现在这样的规则中:如果一个人怀疑另一个人偷了东西,他有权带着圣物与嫌疑人当面对峙,并要求嫌疑人当着证人们的面对圣物发誓没有犯罪,嫌疑人不发誓,就意味着承认所控罪责,而无须进一步审判。

教会权威机构甚至认为强烈的动机可以消弭伪证的罪孽。如果故意犯下伪证之罪,7年的忏悔苦修方可赎罪;如果不是故意,16个月的忏悔即可赎罪,若为保护生命或肢体而犯,4个月即可洗清罪责。

根据如此信仰,很容易产生这样的推论,即认为对特别神圣的圣物起誓后,伪证行为会立即招致惩罚;故而,随后便有一些圣祠声名鹊起,成为解决争议词讼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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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圣奥古斯丁(St. Augustine)时期,就有这样实践的痕迹,而我们的“教会之父”不仅记录,还会模仿,后来便有了各种背誓者因发假誓而无缘无故暴毙,或变得身体僵硬而动弹不得的传奇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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