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第四分编担保物权分编的相关规定,抵押与质押同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均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的担保财产是指债务人用于抵押或者用于质押的财产。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四方面:
区别一: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债务人用于担保的财产的占有。用于抵押的财产不需要转移给抵押权人占有;而用于质押的财产必须转移给质押权人占有。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用通俗的说法就是东西在谁的手上谁就占有它。
区别二:用于担保的财产的范围不同。抵押财产的范围更宽,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质押财产只能是动产,即债务人不能用不动产出质。
区别三:两种担保物权的生效时间不同。抵押权设立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二是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质权生效时间为: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区别四:两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不同。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也就是说如果抵押权抵押登记的时间早于质押权交付质押财产的时间,则抵押权先于质权优先受偿;反之则质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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