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最新调整!关于进口冷链食品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要求,记者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自2023年1月8日起,辽宁省对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进行调整。

取消进口冷链食品首站定点冷库管控制度,进口冷链食品不再进入首站定点冷库进行核酸检测和外包装预防性消毒。取消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和高风险岗位人员管理措施。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冷库经营者等市场主体采购、贮存进口冷链食品时,无需索取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证明和首站追溯码。不再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专用通道进货、专区贮存、专区售卖”要求。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冷库经营者等市场主体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三方冷库要严格实行信息备案管理,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将进一步加大对第三方冷库、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禁采购、使用、存放来源不明和伪造、篡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严厉查处贮存、生产经营无合法来源、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了解,自2020年以来,我省首创了首站定点冷库管控制度,实行提级管控,由市级政府集中防疫监管首站定点冷库,坚决阻断了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和传播风险。累计入库进口冷链食品161万吨,在首站定点冷库待检区拦截296起核酸检测呈阳性货物,实施分级分类处置1.53万吨。

转自:辽宁日报·北国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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