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概述


1.采购

采购字面意思即“选择购买”,购买通常需要选择,故就此意义而言,采购与购买无本质差别。

但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包括了购买与租赁等多种方式,其中购买特指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行为。

2.政府采购

在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定概念是: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采购,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必须属于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

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采购(即PPP项目采购,详见本书第九章);在广义上是指利用财政(拨款、自有或融资)资金进行采购,对采购主体以及对采购对象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是否达到限额标准均无要求,或是利用社会资本进行PPP项目采购;在狭义上是指对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下文中的政府采购若无特别说明,均指法定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不同,后者是指利用公共资金(包括财政或国家融资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建资金等)或基于公共利益、公众安全进行采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往往需要以公开方式发出邀约;但以公开方式发出邀约的并非都基于公共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只有建设资金属于财政性的,它们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但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都属于公共采购,应当招标。政府采购的外延比公共采购的窄。

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公共采购,均以招标性采购为主,根本目的都是为满足社会公众的共同需求。

在实施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两者在主体、适用的法规和程序上的差异,否则易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政府采购的概述图1

3. 政府采购领域基本法律和法规

政府采购领域有两部基本的法律,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

有两部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这四部法律法规以及基于它们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构成了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的法律体系。


4.《政府采购法》的宗旨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5. 《政府采购法》中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体系如何构成与实施?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分为两种情形: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 PPP项目采购。


政府采购的概述图2


政府采购的概述图3


7.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8.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团体组织。

9.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0.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的人员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2.在特定情形下政府采购可不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政府采购可以不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

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1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或社会中介机构。

14.集中采购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15.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16.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17.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原则

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以及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18.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渠道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19.指定媒体应当在多少时间内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

20.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由单位监管

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21.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不一致,应以那个为准

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省级分网发布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22.指定媒体不得向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收取信息查阅费用。

23.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报价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文件,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

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25.采购活动记录包括: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载明原因;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的原因;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26.政府采购的首要原则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与公正。

(1)公开透明是公平竞争与公正的必要保证。没有公开,就没有公平竞争的环境、机会与过程,不可能有公正的结果。公开须及时、有效,并保证事前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事前公开指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提早公布,并符合法定的最短期限;过程公开包括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及时、有效公布,并符合法定的最短期限;结果公开应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及废标的理由与依据(若有废标)。

(2)公平竞争与公正是政府采购首要原则的核心。公平竞争包括公平对待及充分竞争两方面。公平的本意为不偏袒,强调平等的机会与待遇,不仅对供应商应同等对待,对代理机构也应同等对待。公正的本意为不偏私,强调无私、结果更为合理。公平与公正的目的虽一致,但内涵有所不同,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体现了公平,而《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就体现出公正。

27.政府采购的目的和意义

(1)在政府采购中,纳税人成为采购的委托方,委托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时用税收进行采购,政府则成为代理人在市场上实施采购。此委托代理关系可以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和公民的主人翁意识。

(2)政府采购能增加行政透明度,使政府行为置于财政、纪检监察、审计、舆论等多方的监督之下,不仅能使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原有的“合作型博弈”变为供应商之间及采购人、供应商双方之间的“竞争型博弈”,有效地防止“权力寻租”,还能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从而促进廉政、勤政。政府采购不仅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也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必要保障。没有政府采购,市场经济将会走向无序。

(3)使供应商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上,也有利于供应商开拓国际市场。

(4)政府采购能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仅能细化预算、强化预算,避免浪费,还能以合理的低价获得预期数量与质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现政府消费市场化,从而节省开支。

(5)调控经济总量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稳定物价。政府作为国内市场上最大的消费者,当总需求远大于总供给导致经济过热时,可适当缩减并推迟政府采购以使经济过热降温;当总需求远小于总供给导致经济萧条时,可适当增加并提前政府采购以刺激经济增长,并能促进就业。

(6)政府采购在一定条件下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根据凯恩斯的倍数原理,国家每增加一笔投资,国民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增加量则不限于原来增加的这笔投资,而是该投资的若干倍。

(7)实施政府采购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例如可限制采购外国产品,或规定国产化比例,或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国产品,或贸易补偿(须要求外国供应商达到某比例的国内采购,或要求技术转移,或要求在国内建厂等)。实施政府采购还能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8)能促进国民经济的结构优化与升级,对技术创新的产品予以倾斜,少买或不买高能耗产品,节约能源,避免浪费,从而保护环境。而对环境的保护,反过来能进一步节省财政支出。

(9)政府采购中的资格审查有助于企业缴交员工的社会保险(未缴交社会保险的,则无投标资格)。

28.政府采购的三类对象

货物、服务和工程。其中,工程是指施工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原料和服务(包括勘察、设计和监理)。

29.政府采购的基本类型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PPP项目合作。其中,购买特指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政府采购行为;租赁是在一定期限内货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即政府采购方转移的行为;委托与雇佣是政府采购方请受托方或受雇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工程的招标就属于委托;PPP项目合作是指委托社会资本合作者处理受托事物。在一次大型的政府采购中,一般采用不同的政府采购类别相结合的方式,例如对建筑物进行招标投标时,除对建设工程进行委托设计、施工外,对其中的电梯还能以购买的方式进行单独招标;对景观工程进行招标投标时,除对园林施工进行委托外,对其中的价格昂贵或数量较多的乔木也能以购买的方式进行单独招标。

30.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模式。

集中采购是指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但达到采购限额的则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集中采购能取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便于监管与保证质量;而分散采购能满足采购对象多样性的需求。与我国香港地区实施的高度集中的政府采购不同,内地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31.集中采购目录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的范围,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

3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其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某一数额之上的应实行政府采购,该数额即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大宗货物采购目录和定点及公务机票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实施政府采购,其中,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可以采用招标性采购方式或非招标性采购方式,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00万元以上的且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实施政府采购,可以采用询价之外的非招标性采购方式。

33.某些属于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定点采购,如公务车辆维修,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已获得政府采购授权的维修点,这就属于定点采购,这是一种部分集中的定点采购模式。这些服务机构的定点需通过招标方式产生。

34.政府采购的途径包括委托采购和自行采购。其中,委托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的,应通过委托采购途径,反之应通过自行采购途径。

35.凡达不到采购限额或不属于采购目录的均可进行自行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进行自行采购。

36.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37.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时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若由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还应签署随机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委托书。

38.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时应办理业主对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审定的确认函,对招标结果进行审核的确认函。

39.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可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进行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

40.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应遵循《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涉及进口机电产品的,还应遵循相关规定。

4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审核管理。

4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管理指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应出具以下表格、材料,并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才能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②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复印件;③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④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其中,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应出具上述表格①、材料②;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应出具上述表格①、材料③、材料④。

43.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44.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的意见。

45.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组应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须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46.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47.应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文本中应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48.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立即终止合同。

49.政府采购的现代化手段包括公务卡,网络审批,电子交易平台,电子抽取、通知评标专家系统,电子评标系统。

50.政府采购采用现代化手段应以规范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提高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为原则,而不应以增加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为代价,更不能成为垄断、排斥某些投标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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